房屋究竟为谁所拆,拆除程序是否合法,是法院在案件受理后进行依法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同时,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综合上述规定不难看出,行政诉讼以被告对其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为原则,但在起诉阶段,原告需要对“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承担证明责任。这里的“事实根据”与“诉讼请求”相对应,是指原告应当证明其所提诉讼请求具有通过诉讼程序加以保护的必要,或者说其与被告之间以诉讼请求为表现形式的争议形成了具有司法保护价值的实质争议。
至于涉案房屋究竟为谁所拆,以及拆除过程是否合法,属于原告的诉讼理由是否成立的实体问题,对于该问题应当在案件受理后,通过相应的诉讼程序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予以审查。
本文观点出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92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