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协议的依据,空白协议缺乏明确意思表示
本观点出自: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 判 决 书(2018)苏06行终8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行申8911号
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是尤为关键的事情,但实践中空白协议、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形也是有发生,房没了,地被征了,如果补偿还拿不到,这让以种地为生的老百姓如何生活。
行政机关通过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实现对房屋的征收,其相应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和履行,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
行政机关明确将评估报告作为协议补偿依据的,评估报告应当依法作出。当出现评估机构选定未经协商、评估报告未送达被征收人、评估结论未依法作出等情形时,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协议的依据,补偿协议应视为没有事实依据。相对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但补偿协议事后填补的主要条款不是双方协商确定的补偿项目、金额等内容的,因缺乏意思表示一致的要件,补偿协议应属无效。
实践中,出现的行政机关单方解除、不履行行政协议的情形,法律对此持怎样的态度,被征收人又是否可以依法维权?行政机关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出的单方解除,对行政相对人享有的获得补偿安置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行政机关作出单方解除前未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亦未充分听取其意见,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如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等原因无法履行,亦应当在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补偿安置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