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有哪些?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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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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