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无效的几种情况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接下来,征地拆迁律师为您介绍可以适用以下几种情况来请求法院确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该协议的主体一方不是法定的拆迁主体。(如拆迁指挥部、无委托关系的主体等)
(三)提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四)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
(五)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勾结,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拆迁协议。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所以,当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对协议的主体和内容进行确认,例如房屋回迁时间、异地安置房屋交付时间和安置地点、违约责任等关键问题。当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失时,切不可依赖于拆迁方的作为义务和口头承诺等,因为拆迁方常用一定的口头承诺等拖着被拆迁人,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就是拆迁方的胜利。
标签:   拆迁补偿 征地拆迁律师 拆迁安置 拆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