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对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和强制拆除行为应当仔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需要符合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起诉条件。
本案涉及两个事实问题:一是被诉拆除行为是否超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的告知范围。如未超出,被诉拆除行为未对张某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可诉性;如超出,被诉拆除行为对张某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是被诉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即在实施被诉拆除行为前,《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程序送达张某,如未送达,《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对张某不发生效力。
二审法院在各方当事人对上述相关事实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审理和查清被诉拆除行为是否超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的范围、是否进行送达,径行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文观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97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