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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难解拆迁困局
    发布日期:2019-04-01 22:53 浏览量 : 84

    “说白了,向你公开,给你提供材料,是为了方便你告我,我能乐意吗?”
      法治周末记者陈霄
        
            5月16日,云南巧家县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巧家县的征地拆迁情况。媒体曝光,巧家县白鹤滩镇迤博村的拆迁过程中,出现过中途补偿标准改变、批文已过有效期以及被质疑超出审批范围征地的问题,并怀疑5月10日震惊全国的拆迁补偿协议签约现场爆炸案与此有关。
    次日,中国政府网上挂出了半个多月前国务院通过的《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明确提到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
            文件中规定,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参与,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补偿信息公开。
    至今,巧家爆炸案的妇女携幼子自杀式袭击传闻、4死16伤的惨烈以及对当地公安部门构陷无辜的质疑,仍在相互发酵着,裹挟着西南的这个小县城跌入了全国舆论的大漩涡———官方口口声声爆炸与拆迁无关,虽然案情未明,巧家县却已被外界在中国拆迁暴力事件史上打上了印记。如今,再次被国务院强调的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会不会是类似事件的救赎之道呢?
      公开难立案难
    在2011年之前,孙贵怀甚至都从来没有听说过“政府信息公开”这个词,在安徽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杜庙村王铁炉庄土生土长的他,只知道老老实实地种地、外出打工,不知道政府信息公开跟自己有什么关系。
    现在,包括孙贵怀在内的十几户王铁炉庄村民,数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已经头头是道,而且一副理论与实务通吃的样子。
    他们对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经验确实比绝大多数人更丰富———在村里的建设用地和房屋被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征收并面临拆迁时,为了解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他们分别向镇政府、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县市两级发改委申请过信息公开。
      向濉溪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依法提供该新农村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苦等却得不到任何回复,孙贵怀等村民向濉溪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公开征地信息的行为违法,并诉请法院责令其公开这部分信息。
      “我们向这些部门用快递投送申请,也亲自去过一些部门,都没有得到任何的回复,只是拆迁时下来协调的人告诉我们,征收都是手续齐全的。”村民安绍君感慨要获得自己土地被征收、房子被拆迁的相关信息难如登天,“好像收我的地、拆我的房跟我没有关系一样。”
      26次辗转县基层法院、市中级法院和省高级法院,还5次跑到县、市两级人大去请求立案监督,最终村民仍然没有告成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只在“申请信息公开难”之外,再体验了一把“立案难”。
    最后,突破在淮北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在村民的申请下,向他们提供了一份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如获至宝的村民拿着批复,“总算可以打官司维权了”。
      “堵人”公开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海丰村的二十多户农民获得信息的经历并没有那么曲折,却颇具戏剧性。
    据村民赵福才向记者描述,在今年3月16日凌晨,东北的下雪之夜,还在睡梦之中,他60多岁的妻子被几个戴大黑口罩的男子架出屋外,当天,赵家的住房、仓房、暖窑以及承包地上的大棚均被大型机械推倒。
    村民王井智、齐国海与赵福才的遭遇相似,被强拆的除了住房,还包括承包地上的猪舍、地沟菌棚、温室蘑菇房等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的大棚。
    在村里贴出拆迁公告后,四平市国土资源局也向村民下发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但因不认可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标准,一些村民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赵福才等村民还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征地相关信息公开:“没有书面回复,上门去找过,工作人员说,文件都有,不是给你们看的,你们拿钱搬走得了,看这些东西干啥。”
    后来几十个村民跑到市国土资源局,把局长给堵住了,局长答应让看申请的信息了,却不让复印。后来几十人又去堵过局长几次,最后才把征地批文等文件信息弄到手。
    现在说起来,赵福才还有点得意:“也就我们村拿到这个批文了,其他村连文件都没见着。”
    信息公开实现了,村民们却发现维权仍然艰难,即便发现拿到的批文上海丰村其实并不在征地范围内,四处告状的他们也四处吃了闭门羹,至今无果。
      “公开是为了方便你告我”
      专门打行政官司的浙江律师袁裕来,在多年的与各级大大小小的政府机关打交道中,早已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种道道了如指掌。
    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律师还相对容易,一般百姓申请起来难度很大。因为并不愿意向申请人公开所涉及的信息,政府部门在实践操作中也会刻意地给申请者制造一些麻烦,比如只让看不让复印,或者本来应向申请人寄送的材料却要求申请人自己到部门所在地去查阅,等等。
    多年的民告官生涯下来,袁裕来也很清楚为什么信息公开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如此艰难:“像征地拆迁案件,一般你申请信息公开,有些它又本身就手续不全,存在问题的,不愿公开,或者知道你要打官司,当然也不愿公开。”
     “说白了,向你公开,给你提供材料,是为了方便你告我,我能乐意吗?”
    在总体上,袁裕来感觉一般来说拆迁的案件申请信息公开更容易一些,而在征地案件中,因为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当县级政府来实施时,向其申请信息公开,县级知道你要告他的上级了,压力就比较大,很不愿意公开。
    袁裕来曾经代理过一起案件,其中专门提起了申请信息公开的诉讼,事后愤怒地在他的博客上写下“信息公开,政府就这么神经错乱着”的文章。
       在这起案件中,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围堤工程施工后,受到影响的船运公司向嘉兴海事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局核发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单位申请许可证时提供的材料。
    嘉兴海事局依申请公开了部分信息,但认为其他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应申请其他行政机关公开,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在实践中被政府部门用作挡箭牌的情况,袁裕来已不止一次遇到:“只要不自觉(公开)的部门,都会拿这条出来。”
    他认为实务中很多部门对该条文的解读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因为旨在增加政府行为透明度的信息公开,应当以百姓能够便利地获得信息为目标。
      实践效果有待观察
    许多被拆迁户都有这样的体验:同一个范围的拆迁群体中,补偿标准往往都是不一样的,有时甚至差别巨大。
        按照拆迁补偿公平公正的原则,本不会出现上述结果,但在现实中,首先政府会给积极签订协议的搬迁户以一定的优惠鼓励政策,而许多曝光的案例又证实,坚持到最后的“钉子户”得到的补偿最高。
    虽然补偿结果信息公开也被数次强调,但实务中最为常见的却是不公开。从事拆迁的律师很有体会:“政府习惯采取各个击破战术,补偿结果往往并不一样,因此很少愿意公开。”
    2009年时,上海市民孙东辉就在房子被强拆后,向当地房管局等部门申请公开其他拆迁户的补偿信息,但没有得到具体答复,到法院去告了9次,一开始还开庭审理被驳回,后来直接被认为“无利害关系,没有原告资格”。
    长期从事拆迁案件实务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符启林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加强征地拆迁中的信息公开,很多省份也明文规定征地拆迁信息要重点公开,与现在的社会形势有关:“现在社会矛盾激化比较严重的就是征地拆迁领域,上访最多也集中在这块。”
    经常代理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符启林认为,信息公开难在实务中太多的征地拆迁都是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官商勾结搞商业开发:“很多东西没法透明,透明之后,老百姓拿着那个(公开信息)跟你论理,或者一看,原来把我的地拿去转手商业开发了,给这点钱,当然不干了。”
    但无论是学者还是律师,都不认为信息公开是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根本途径,符启林认为根源还在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袁裕来认为根源还在于土地财政。
    当然大家也认为信息公开对规范征地拆迁确实有作用,但实践效果有待观察。“现在征地拆迁案件立案太难,没有诉权保障,仅凭政府自觉,信息公开依然遥远。”符启林感慨。



    关于孙贵怀、安绍均等17人案件情况说明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杜庙村王铁炉庄孙贵淮、安绍君等17位农民因建设用地及房屋被当地政府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征收、面临拆迁,为了解征地拆迁相关信息,于2011年8月26日向被告濉溪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要求依法提供该新农村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但濉溪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供任何回复。17位农民依据《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于2011年9月28日向濉溪县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要求确认濉溪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时至今日,17位农民为立案问题,数次辗转于濉溪县法院、淮北市中院、安徽省高院及各级人大之间,代理人也向法院发出律师建议函,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事实清晰、法律关系简单、法律规定明确的信息公开案件,时隔九个月时间,三级法院均不予立案,不予裁定。
    更加不可理解的是:在与当事人谈话过程中,法院领导认为孙贵怀等17人所主张的事情是政策问题,属于法律范围之外,并非法律问题,法院不予受理。
    附:立案工作全记录:
    一、濉溪县人民法院立案经历(共17次,至今未立案)
    1、2011年9月28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起诉濉溪县城乡建设委员会;
    2、2011年11月3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濉溪县人民法院起诉濉溪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3、2011年11月24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邮寄《律师建议函》,敦促立案,被告为濉溪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濉溪县法院拒收;
    4、2011年10月30日到濉溪县法院找谢庭长;
    5、2011年11月2日上午8点30分到濉溪县人民法院,要求立案;
    6、2011年11月4日上午8点左右到濉溪法院找谢庭长,要求立案;
    7、2011年11月7日上午10点13分到濉溪法院找到吴祥副院长,要求立案;
    8、2011年12月6日上午8点到濉溪法院找到信访刘主任,要求立案;
    9、2011年11月2日上午8点到濉溪县人民法院找到李庭长,要求立案;
    10、2011年12月20日上午到濉溪县人民法院找到石院长和李庭长,要求立案;
    11、2011年12月22日上午到濉溪县人民法院找到石院长和李庭长,要求立案;
    12、2011年12月26日上午8时到濉溪县人民法院找到李庭长,要求立案;
    13、2011年12月28日上午8时到濉溪县人民法院,要求立案;
    14、2011年12月30日上午到濉溪县人民法院,要求立案;
    15、2012年1月4日上午到濉溪县人民法院找到李庭长,要求立案;
    16、2012年1月5日到濉溪县人民法院找到李庭长,要求立案;
    17、2012年1月9日上午8时30分到濉溪县人民法院找到李庭长,要求立案;


    二、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经历(共8次,至今未立案)
    1、2011年10月28日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特快专递的方式申请立案,被告为濉溪县城乡建设委员会;
    2、2012年1月1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濉溪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3、2011年11月1日上午8点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4、2011年11月7日上午9点左右到淮北中院,要求立案;
    5、2011年11月11日到淮北中院找郑庭长,要求立案;
    6、2011年12月6日上午9点10分到淮北中院找郑庭长,要求立案;
    7、2011年12月19日上午10点到淮北中院,要求立案;
    8、2011年12月23日上午9点到淮北中院找王主任,要求立案;
        
    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经历(共1次,至今未答复)
    2011年12月6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特快专递的方式申请立案,被告为濉溪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至今未回复。

    四、濉溪县人大督促立案经历(共3次)
    1、2011年12月1日到濉溪县人大,要求人大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
    2、2011年12月9日上午8时到濉溪县人大,要求人大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
        3、2011年12月20日下午到濉溪县人大,要求人大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

    五、淮北市人大督促立案经历(共2次)
    1、2011年12月19日上午8点左右到淮北市人大,要求人大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
    2、2011年12月9日上午8时到濉溪县人大,要求人大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
    综上,孙贵怀、安绍均等17人到各级法院立案共计26次,到县、市人大共计5次,至今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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