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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拆迁征地引发的刑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9-03-22 15:26 浏览量 : 45

    人类社会的每一个微小进步都伴随着血与泪。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也毫无例外,从上海的潘蓉事件到成都唐福珍自焚血案;从江西宜黄的血拆闹剧到山西太原的孟福贵被非法拆迁暴力致死案,血泪拆迁数不胜数,令人发指!2013年3月27日,河南中牟农民宋合义被碾死!2013年3月30日,湖北巴东农民张如琼被碾死!2013年4月3日,四川西昌农民宋武华被碾死!这些农民被碾死当然让人痛心。

    马克思说:“如果有20%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据说征地拆迁的利润是19918%!

    被征地拆迁户与地方政府、开发商三方力量悬殊对比,不言自明。在这场利益博弈中,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地拆迁人往往显得孤助无力。地方政府依靠行政权力动用各种力量欺诈胁迫,开发商依靠巨额财富“步步为营”,被拆迁人在沉默、挣扎中,手忙脚乱。

    因拆迁征地引发的公民与开发商、政府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因拆迁引发的刑事案件不断涌现,从拆迁方来讲,当拆迁人未经法定程序,开着铲车、拿着铁镐等砸开被拆迁人大门、就涉嫌非常侵入公民住宅、故意毁坏他人财产、非法拘禁罪。由于政府的包庇和不作为,少有暴力拆迁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拆迁人可能涉嫌的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敲诈勒索罪等,更为荒唐的是公民因不满拆迁当众说几句狠话而被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以上罪名多为政府借助司法权力镇压公民的报复之举,由于体制原因,使法官已经无法专心做法律的奴仆,法官很大程度上已经沦为公权的奴仆,法官已经担当不起公权与私权之间中立裁决者的角色。这是法律共同体共同的悲哀,更是整个国家的悲哀!也正因为此,律师才不得不和法院肉搏死磕!最终多以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决刑期与被告人已经被羁押的时间相当而得以获释。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也有明确的规定,而在中国,这种非法暴力拆迁事件在各地大量发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寥寥无几。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个因拆迁公司暴力拆迁被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特殊案例。

    案例二:阻止强拆的言词获罪,标志正义底线在沦陷。

    犯罪嫌疑人李某是西安市莲湖区农民,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一案,于2012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6日被批准逮捕。

    案件回放:始于2010年的西安市潘家村拆迁,未搬迁的最后20多户村民在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6日期间被全部强拆,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城改办出动几百人进行强拆,村民根本无法靠前,强拆前也没有任何通知,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

    村民李家的房子于2010年元月被城改办用挖掘机从后墙打了四个洞,并被停水停电,实在无法继续居住的情况下而不得以于2011年9月份开始搬到位于村中部的亲戚刘玉平家借住。哪成想,2012年12月26日,不仅自己家的房子被强拆,李某借住的房子也未能幸免,被城改办非法强拆,更令人发指的是,李某全家几十年置办的价值十几万元的财产被掩埋在废墟中毁于一旦。

    还原李某被犯罪全过程——“城改办”联手公安,预谋先将李某“拿下”,然后顺利进行强拆。

    2012年12月26日上午,李某接到电话,让其去“售楼处”谈拆迁补偿方案。李认为既然政府有诚意协商便没有多想,约上另一位村民一起去了“售楼处”。谈了大约半个小时,李觉得对方并无谈判诚意,正准备离开时被告知“走不成”了。这时,公安分局数名刑警已赶到,将李控制住,并直接送往看守所。

    就在李建宁接到电话赶往“售楼处”谈拆迁方案的同时,大约七、八名民警赶到李家进行录像,并将李家院内水池边6个装有无色液体的啤酒瓶子带走。

    被抓的当日,李某的房屋及借住的房屋被拆除。

    次日,李某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5日,李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批准逮捕。

    后据了解,李某属于潘家村拆迁维权的代表人,在村民中颇有影响。先将其“控制”并对其房屋强拆,造成其他未拆迁户的恐惧,最终安全顺利完成全部“违法”强拆,此计划果然奏效。事前,警方已经对李家秘密进行了录像,李某曾经对“城改办”的人说过一句“如果敢来强拆,我就抱着挖掘机同归于尽”的“狠话”、“气话”、“大话”。

    警察,在李家院子平台的水池边拿走四个装有无色透明液体的啤酒瓶,李家人讲,那是用来冲厕所和浇花用的。

    根据刑法第1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之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故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要有实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后果方面: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还要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公众心理恐慌为条件。

    李某几句“狠话”、“气话”究竟编造、故意传播了什么虚假恐怖信息?让哪些人感到“恐怖”,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果此种情况可定罪,那么,全国每一个征地拆迁项目,都不知道要关押多少人,判刑多少人!公民捍卫自身的私有财产,让非法拆迁者感到害怕,这是再正常的事情不过,刑法还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何以公民表示要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变成了犯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说句“狠话”就有罪,那才是真的“恐怖”!

    向来都是地方政府和强势者恐吓、威胁被拆迁户,向来是他们强行将他们房屋推倒、铲平,将他们赶得无家可归,甚至将他们活埋。

    
一场闹剧一声叹息

    其实何止在拆迁领域,在许多领域,公权者都在最大限度地罗织罪名,让正义底线沦陷,正在“创造条件不让公民批评和监督政府”。比如以往批评政府官员,官员便随意给公民扣上“诽谤罪”的帽子,在遭受全国舆论的抨击后,公权者又想到了“诽谤政府罪”、“敲诈政府罪”、“诬告陷害罪”,刑法上有的罪名,都用来压缩公民的权利,甚至刑法上没有的罪名,也创造式地设置。只要公权力还异常强大,没有关进笼子里,公民没有合法途径来保护自身权利,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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