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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180日,提高补偿300万
    发布日期:2019-03-22 15:19 浏览量 : 39

    【事实概要】2009年末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01月取得拆迁许可证,1999年与幸福居委会签订19亩鱼塘的承包合同。20105月居委会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城管执法局作出拆除违章建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本网讯】由本所张志同、王春刚律师代理的江苏省宿迁市被拆迁人杜先生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近日得到圆满解决。在代理律师的坚持与不懈努力下委托人杜先生最终与拆迁方达成了拆迁协议,得到了相对合理的补偿金480万元(原拆迁方仅给补偿款146万元),委托人对两位律师的代理工作、态度、方法与敬业精神表示了认可与肯定。

    2010年初,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以片区改造为名,由宿迁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以“土地储备”进行立项,并为其颁发了《拆迁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委托人的房屋位于该拆迁范围内,2000年经当地招商引资租赁集体荒地搞游泳垂钓项目,房屋多为无证简易房,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杜先生下达了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此次拆迁,被拆迁人杜先生的房屋拆迁补偿的评估价仅为146万元。

    20103月,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经过分析案情、调取相关证据,针对本次拆迁项目存在的违法违规之处及补偿安置标准偏低等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发出律师函,针对《国有土地使用证》向江苏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并通过媒体监督等方式,引起相关部门及领导的重视,经过多次协调,委托人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最终委托人杜先生获得了480万元相对合理的拆迁补偿,代理律师以其专业技能与工作方法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先礼后兵,主动抛出橄榄枝,小试牛刀-----第三股力量-----媒体监督的力量多管齐下,促和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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